上海网店两年只做一单生意被罚4万续

网店两年只做了一笔200多元的生意,却因一条挂在网络页面的宣传广告,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万元。因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证据造假,网店主朱蕾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2019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行政判决书》,认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年后,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却以行政违法情节轻微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该法院支持。

9月8日,网店主朱蕾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9月4日,其网店已被列入工商系统黑名单。对于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超期及被判行政违法的情况下仍申请强制执行罚款的做法,她已申请复议。

网店两年仅做一单生意被罚4万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网店两年才做一单生意却被举报罚款4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指证据造假》、《网店只做了一单生意被罚4万元:法院认定上海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显示,2011年,朱蕾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了上海柏裔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LED灯具销售业务,并于2014年开设了网店。到2016年10月,她仅完成了一笔229元的交易,还被买家退货。同年12月31日,朱蕾关掉了门店。

因网店“遇见最好的,使用最好的,享受最好的——因为你,独一无二”的宣传语中使用了“最”字,2018年3月28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因朱蕾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款4万元。同年8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因认为上海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违法,朱蕾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据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证据材料显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第二次延期时并未进行集体讨论。复核材料中明确显示缺少延期材料,而复核的负责人却批示同意。此外审批表时间也有明显修改的情况。

二审法院认定两级市场监督局违法

2019年3月27日,上海闵行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而对于朱蕾的诉求请求难以支持,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朱蕾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朱蕾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案情进行了重新调查,并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2019)沪01行终378号《行政判决书》。《行政判决书》中提到,涉案行政处罚2016年11月24日立案,期间经过两次延长,至2018年4月11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时间跨度一年有余,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张本案系简单案件,显然有悖社会通常认知。另外,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两次延长审批载明“案情复杂”均系工作人员文字表述不严谨,该辩称理由牵强,不能令人信服。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故依法确认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亦属不当,亦应确认违法。

审理后,上海市一中院作出撤销原判决,确认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终审判决。

被判行政违法一年后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上述案件结案一年后,今年7月,朱蕾突然收到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邮寄的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

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卷宗材料显示,2019年7月、8月间,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向朱蕾公司发出2份催告书,要求朱蕾缴纳罚款,并委托朱蕾公司实际办公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催要。“我明确告诉了松江区和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已经认定违法,后来就没再催要过,直到今年7月。”朱蕾说。

7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2行审18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法院终审判决已生效。虽然二审判决认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构成程序违法,但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案涉处罚决定并没有被法院撤销,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故案涉处罚决定可以申请执行。

但朱蕾认为,法院终审判决已确认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无论是轻微还是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均被确认违法,因此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柏裔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页面使用“最好”一词进行宣传,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以惩处。同时,生效判决认定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该行为对柏裔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未产生实质损害,遂判决确认违法。综观生效裁判内容,虽判决确认违法但并未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属于保留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效力的情形。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准许。

强制执行申请被指超期违法

收到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行政裁定书》后,朱蕾提起复议,但在9月4日,因未缴纳罚款,朱蕾的网店被列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一方面法院已经确认违法,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年后才提出强制执行,明显超期,而且没有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我的网店有违法行为,也符合上海市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朱蕾表示。

朱蕾称,根据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沪司规【2019】1 号)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由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其涉及的处罚情形正好属于规定情形。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针对朱蕾提出的情形,9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两部门均未就朱蕾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应。

对此,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张春林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程序违法,就整个处罚决定而言,处罚决定书不应当作为据以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因为违反广告法的处罚有多种处罚的幅度,也有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为行政机关,如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有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的,理应不予处罚。是否具有该情形,正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集体讨论、最终认定等程序中不可忽略的重要也是核心环节。

张春林律师说,如果程序都不合法了,何谈处罚结果的公正和正确?所以,从法理上讲,程序违法的处罚决定被二审法院确认违法后,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撤销并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前,不宜以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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